(2016)云06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大刚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142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曹继辉。委托代理人袁正榜。被执行人宗大刚。本院在执行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宗大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宗大刚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