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李薇薇、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李薇薇,孙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4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代表人:石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心琳,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薇薇,女,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即墨市XX路**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即墨市。被告:孙浩,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绥中县,现住即墨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告李薇薇、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