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红与张亚萍、王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张亚萍,王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郭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亚萍,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瑞祥,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萍、王瑞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红借款67051元。由于申请执行人郭红与被执行人张亚萍、王瑞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红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7051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