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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莲山与王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山,王保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709号原告张莲山,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保堂,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山诉被告王保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莲山负担。审判员  杨付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成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