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郑丙升、袁洪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丙升,袁洪英,孙志东,崔令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郑丙升。被执行人:袁洪英。被执行人:孙志东。被执行人:崔令盘。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丙升与被执行人袁洪英、孙志东、崔令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丙升与被执行人孙志东、崔令盘达成协议,孙志东给付52000元、崔令盘给付38000元共计90000元(已支付),孙志东、崔令盘不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余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其它费用,由被执行人袁洪英承担,申请执行人郑丙升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