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沈国飞、钱海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沈国飞,钱海梅,张天军,支汝秀,施之奎,赵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0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被执行人沈国飞,居民。被执行人钱海梅,居民。被执行人张天军,居民。被执行人支汝秀,居民。被执行人施之奎,居民。被执行人赵益兰,居民。申请执行人滨海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沈国飞、钱海梅、张天军、支汝秀、施之奎、赵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滨海邮储银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按月还款,因履行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