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向X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X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X成,男,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9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州市。因犯抢劫罪(未遂)于2009年1月15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X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春、被告人向X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向X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一辆女装白色船形摩托车窜至化州市××镇盗窃摩托车,在经过××幸福路忠信超市门前时,谢某发现一辆停放在忠信超市门前未上防盗锁的粤K×××××号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便叫向X成停车让其下车去盗窃该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而向X成则驾驶摩托车到忠信超市斜对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处负责“望风”,后谢某用一把“T字型”的撬批将该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盗窃得手后,俩人驾驶该摩托车往高州市XX区方向逃走,在逃至高州市XX镇一座桥头处附近时,同案人谢某下车检查该盗窃来的摩托车后尾箱,发现里面有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50元)、VIVO手机一部(后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粤K×××××号摩托车行驶证一个,随后谢某伙同向X成在高州市XX区的一座桥上将盗窃来的粤K×××××号摩托车及该车的行驶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一高州籍青年男子(身份不详),向X成共分得赃款1170元,谢某共分得赃款1180元。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4340元,VIVO手机值款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向X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向X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购手机发票、购车发票、作案现场指认照片、视频侦查报告、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清的陈述、化州市公安局的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X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850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40元,累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X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X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X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X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宣霖代理审判员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凌玉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