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翟占华、翟占萍、翟思婕与夏南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占华,翟占萍,翟思婕,夏南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836号原告:翟占华,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原告:翟占萍,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翟思婕,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南南,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管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占华、翟占萍、翟思婕诉被告夏南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