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明志与被执行人王敏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志,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志,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4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驻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其在2016年3月1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敏所有的位于遂平县灈阳街道办事处泰安路中段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遂灈字第000019**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明志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王明志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李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