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9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陆涛诉董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涛,董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9377号原告陆涛,男,1982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博杰,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夫平,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原告陆涛与被告董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柴杨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劼、人民陪审员王铁成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涛的委托代理人王栋、吕博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夫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4月23日,原、被告协商约定原告借予被告100万元,原告转账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字据,内容为:“今向陆涛借现金壹佰万(1000000)。借款人董夫平。”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100万元。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字据、银行转账客户回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字据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均有明确约定,原告并实际交付了借款,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以起诉方式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夫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涛借款一百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万四千零六十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董夫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柴杨代理审判员 张劼人民陪审员 王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郭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