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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538号原告陈某。被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范福荣,肃州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