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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田园丰农资有限公司与郑元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田园丰农资有限公司,郑元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171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田园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元友。安徽田园丰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元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57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7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