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6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宏军与刘学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军,刘学斌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6民初116号原告杜宏军,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告刘学斌,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军与被告刘学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宏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春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杨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