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与南美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适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南美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适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杨伟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娜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美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代表人:杰米·玛登(JaimePatricioHerreraMalden),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圣,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适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钱渝,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方。委托代理人:黄文静。上诉人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美轮船(中国)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适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原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2015)广海法初字第380号《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伟胜电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