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6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离魏某某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