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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许远海、谭亚莉等与渠金龙、梁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远海,谭亚莉,渠金龙,梁爽,河南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许远海,男,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谭亚莉,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系原告许远海之妻,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烨,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渠金龙,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梁爽,女,汉族,1985年8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渠金龙之妻。被告河南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钰婷,经理。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瀚兴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战伟,经理。二原告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远海以及委托代理人黄烨到庭参加了诉讼。上列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举证期满,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上列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许远海、谭亚莉诉称,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二原告前后九次将共计155万元人民币借给被告渠金龙、梁爽夫妻二人,二人将此款项交给被告嘉信担保公司,嘉信担保公司又将二原告上述款项中的15万元转借给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并向原告提供有收据、收据保管证明、收益说明书、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嘉信担保公司提供给二原告的《收益说明书》约定“如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嘉信担保公司将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所欠本息,在《担保函》中也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二原告的款项,利率按月息15‰计算,自二原告交付款项之日起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二原告多次找被告渠金龙、梁爽、嘉信担保公司催要借款未果,被告嘉信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是此款项的实际支配人,未履行担保职责,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作为二原告的实际债务人,应当对拖欠二原告的15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起诉要求上列被告连带清偿拖欠二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0万元。被告渠金龙、梁爽未答辩。被告河南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17日,原告许远海、谭亚莉先后多次将人民币共计155万元借给被告渠金龙、梁爽夫妻二人,并由二人将此款交给被告河南嘉信担保公司,由该公司将原告投入的155万元中的15万元转给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使用。2014年11月17日,原告许远海(甲方)与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许远海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限4个月,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月千分之十五,借款期满后,甲、乙双方携带《借款合同》及全套借款手续至丙方(即嘉信担保公司)办理结清手续。在借款结清后将本《借款合同》及全套手续交由丙方(嘉信担保公司)统一收回保管。《借款合同》签订同日,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向原告许远海出具一份收到借15万元的收据,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该借据原件由嘉信担保公司保存),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向出借人许远海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约定了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并指定了原告许远海的还款账号。被告嘉信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为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提供嘉信担保借字(2014)第11-06号担保函,并向原告承诺,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三个工作日内由本公司代为偿还。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未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嘉信担保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起诉要求上列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担保函、还款计划书等书证在卷为据,原告与上列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约定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嘉信担保公司为被告济源瀚兴置业公司提供书面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渠金龙、梁爽系公司工作人员,其个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上列被告在公告期满后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未答辩,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远海、谭亚莉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河南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济源市北街瀚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姚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