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351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