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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民(知)初字第58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知)初字第58717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区。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8层2808。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宇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博,北京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移数通电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