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唐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10号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3889-7。法定代表人:姚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永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贵,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时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重庆三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