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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34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刘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