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萍、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萍,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97号申请人:赵萍,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鑫世界*座***号。法定代表人:李将权。申请人赵萍诉被申请人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六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梦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