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姜宗绪与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宗绪,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219号原告:姜宗绪。被告: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法定代表人:姜宗格,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宗绪诉被告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宗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宗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宗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姜宗绪承担。审判员 田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