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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娄百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娄百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690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侠,职务:经理被告:娄百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百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娄百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