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贾文庆与丁伟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庆,丁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315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庆。被执行人丁伟民,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贾文庆与被告丁伟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丁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贾文庆垫付款12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贾文庆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