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子军与被申请人张世婷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子军,张世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833民督1号申请人郭子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住抚远县抚远镇。被申请人张世婷,女,汉,1993年7月2日生,住抚远县抚远镇。申请人郭子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2385元,并提供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世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郭子军人民币2385.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张世婷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寿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