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民初18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袁铁山,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立独任审判,书记员伍三杰担任庭审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铁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谭某于198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10月19日生下大儿子刘雄彪,1987年7月22日生下二儿子刘某乙,1990年9月15日生下女儿刘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并有赌博恶习。2001年上半年,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离婚。被告谭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谭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先后生育了子女刘雄彪、刘某乙、刘某丙。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告刘某甲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多多沟通、和睦相处,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关系。本案原告刘某甲和被告谭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系事实婚姻。本案中,原告刘某甲和被告谭某结婚后在一起生活了相当长的时间,且生育了三个子女,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是能够处理好夫妻关系、共同建设和谐幸福家庭的。故对原告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三杰附件: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