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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993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原告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海、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双方登记结婚前,原告经媒人手给付被告彩礼钱88800元。登记后,原告便无法联系上被告,媒人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8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原、被告经媒人屠红霞夫妻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表示:自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表示:原告婚前经常去被告家住一两天,登记结婚后,原、被告还到原告舅舅家住过一个星期;双方登记结婚后,原告不给被告零花钱,被告才去打工;2015年10月底,被告手机丢了,才联系不到被告。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双方未发生过实质的夫妻关系。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88800元。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亦未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综上,本院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照准。通过庭审查明,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后,未发生过实质的夫妻关系,未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2、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日给付原告于某彩礼款人民币8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10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9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