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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诉被告黄佳喜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453号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