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梅诉被告黄佳喜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453号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