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邱佳丽与被执行人佰思黛(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佳丽,佰思黛(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邱佳丽,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佰思黛(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浦西万达广场中心A座4101、4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3168-9.法定代表人陈良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佳丽与被执行人佰思黛(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泉丰劳仲案(2015)4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18日,申请人在领取本院执行到部分工资款项后,以劳动仲裁部门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恶意欠薪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仲案(2015)41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