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汕头市佰伦世家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汕头市佰伦世家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汕头市佰伦世家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平,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扰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望明审 判 员  黄凡明人民陪审员  庞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