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体育馆与李世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明,马鞍山市体育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明,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体育馆,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施礼达,该馆馆长。上诉人李世明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体育馆(以下简称市体育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市体育馆在原审诉称: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马鞍山市体育馆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底层西面包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一年(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租赁期满后,原被告未续签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房,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房屋,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合计10343.80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原审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承租的房屋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裁定:驳回李世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世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花山区瑞慈花园25栋302室虽是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但上诉人实际居住在雨山区双岗小区11栋602室,且实际居住超过一年,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是要求排除妨碍,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适用“原告就被告”诉讼管辖原则,由雨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承租的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