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小红申请执行宋卫国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红,宋卫国,贺君晨,宋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9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卫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贺君晨,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宋卫红,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小红与被执行人宋卫国、贺君晨、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卫红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卫红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