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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725号原告张×,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王×,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