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2725号原告张×,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王×,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