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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子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羊旦,男,1967年1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信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才,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退还上诉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