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三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子智,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羊旦,男,1967年1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信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才,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王羊旦、通渭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退还上诉人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雯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