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与北京市青龙工贸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北京市青龙工贸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村委会北加油站西侧100米。法定代表人孙有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骥,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青龙工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18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青龙工贸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北京市青龙工贸公司负担1792元(已交纳),由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负担7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案件鉴定费6400元,由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北京文圣汽车修理厂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许晓晨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