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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0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振华与张昌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华,张昌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0554号之一原告肖振华,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玉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昌兵,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振华诉被告张昌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振华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肖振华负担。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