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黄某某与被告樊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黄某某,樊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郑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孙某某,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某某,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孙某某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女,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晨,蓝田县蓝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某某之女。被告孙某乙,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某某之女。被告郑某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樊某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黄某某诉被告樊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黄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孙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某某、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红审 判 员 毛朝晖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