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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车树元与李德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树元,李德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895号原告车树元,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许忠起,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国,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马文丽,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负责人:彭振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树元与被告李德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和解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树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车树元负担。审判员  张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