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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与詹锦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詹锦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1639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74号(新号696号)。经营者郭重远。委托代理人余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詹锦煌。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与被告詹锦煌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盛世钻石人间音乐厅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韩成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