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8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红诉张毅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389号原告苏×,女,1971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北京中天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250万元、北京天时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50万元、北京天时成方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100万元,并以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罗庄北里某房产一处作为担保。被告张×以冻结公司账号影响公司运营和个人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北京中天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北京天时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北京天时成方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以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16和张×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某12B21房产两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中天环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二百五十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北京天时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五十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北京天时成方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一百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爽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祥胜-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