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葛江丽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葛江丽,韩志勇,岳佐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512室。负责人靖喜文,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洲,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江丽,女,1972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志勇,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佐印,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8元,由韩志勇、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9元,由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代理审判员 冷济光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雪董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