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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82号申请人:阮慧莉。申请人:李兰兰。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阮慧莉与申请人李兰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阮慧莉与申请人李兰兰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3月27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阮慧莉同意于2016年4月5日给李兰兰提成工资及餐饮费核对后结清;二、今后双方就本起纠纷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