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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新圣纺织有限公司、张秀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圣纺织有限公司,张秀琴,张宇亚,张秀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236号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新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定代表人:张秀琴,董事长。被告:张秀琴。被告:张宇亚,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秀莲,女,1958年8月2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新圣纺织有限公司、张秀琴、张宇亚、张秀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四被告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蚌埠市新圣纺织有限公司、张秀琴、张宇亚、张秀莲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