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罗廷会与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廷会,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2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廷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光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方觉富,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罗廷会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罗廷会2013年6月8日在机械厂工作时,左手食指受伤。罗廷会住院治疗16天,其伤情经重庆长城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远指关节囊破裂伤;左手食指伸指肌腱部分断裂伤。罗廷会的受伤性质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渡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410号)认定为工伤。罗廷会于2014年5月29日向重庆市××渡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重庆市大渡口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渡劳鉴(初)字【2014】239号)的鉴定结论为:不达级。2014年12月8日,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渝劳再鉴字【2014】808号)的鉴定结论为:伤残未达等级,无护理依赖。罗廷会受伤时,机械厂未依法为罗廷会参加了工伤保险。罗廷会2013年4-6月从机械厂以现金方式签字领取工资,金额分别为197.55元、1032.75元、280元。2013年7月1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主要载明:1、罗廷会医治期间的医药费、生活费等所有费用已由机械厂承担;2、机械厂再支付4个月的基本工资、生活费给罗廷会,每月1500元,合计6000元;3、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机械厂负责。机械厂向罗廷会支付了该6000元。双方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罗廷会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至重庆市××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渡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号),裁决机械厂向罗廷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300元、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288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2288元;驳回罗廷会的其他仲裁请求。罗廷会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度重庆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原审原告罗廷会诉称:2013年6月8日,罗廷会在机械厂上班因机器开关失控,电源无法关闭导致原告左手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机械厂向罗廷会支付以下费用:1、交通费1500元;2、出院回去的医疗费药费2500元;3、鉴定检查费2400元;4、从受伤至今的生活补助费50元/天×720天=36000元;5、受伤至今一直未发的工资,2014年社平工资4600元/月×24个月=110400元;6、住院期间护理费100元/天×16天=16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100元/天×30天=30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165天=1320元;8、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420元/月×31个月=10320元;9、受伤后丧失功能补贴32000元。原审被告机械厂辩称:1、机械厂认可渡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1、3、4、5项,对护理费不认可;2机械厂已经支付给罗廷会的6000元应从罗廷会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中抵扣。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受伤,有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于罗廷会受伤前的工资标准问题。本案中,机械厂应负有证明罗廷会的工资收入情况的责任,审理中,机械厂举示了有罗廷会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用以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情况,罗廷会称不清楚该工资表上的签名是否其本人所签,但罗廷会并未向本院就工资表上其签名的真实性申请进行鉴定,亦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并非工资表中载明的金额,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机械厂举示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罗廷会在受伤前的工资收入均低于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故本院依法确认罗廷会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05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据罗廷会的伤情与《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相对应,本院依法确认罗廷会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故罗廷会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300元(1050元/月×6个月=6300元)。关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罗廷会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16天,机械厂辩称罗廷会住院期间机械厂已经派人进行护理,不同意向罗廷会支付护理费,但机械厂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其辩称意见不成立。罗廷会虽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住院期间需要额外护理,但根据罗廷会的伤情,结合治疗医院的医疗等级及重庆市医疗单位护理市场平均价格,本院依法确认罗廷会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为60元/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元/天,故罗廷会应享受的护理费为960元(60元/天×16天=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元(8元/天×16天=128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工伤待遇中的交通费是指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内因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发生的合理交通费。审理中,罗廷会虽未举示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但因罗廷会在医院治疗、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仲裁等过程中确需支出交通费,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酌情确认罗廷会应享受的交通费为500元。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机械厂对承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再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因罗廷会不服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申请再次鉴定,而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一致,再次鉴定费应由罗廷会承担。对于罗廷会主张的其他鉴定费用,因原告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后续医疗费的问题。罗廷会在本案中主张后续医疗费2500元,但原告在审理中并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罗廷会主张被告按照42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31个月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其请求与社会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的法律规定向违背,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罗廷会主张的生活补助费36000元、受伤后一直未发的工资110400元、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补贴3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罗廷会应获得的工伤待遇为:1、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300元(1050元/月×6个月=63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8元(8元/天×16天=128元);3、护理费960元(60元/天×16天=960元);4、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5、交通费500元,共计8288元。因罗廷会认可机械厂在其受伤后向其支付了6000元,故机械厂要求在罗廷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中予以抵扣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罗廷会工伤待遇2288元;二、驳回罗廷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此款罗廷会已预交),由重庆市伏牛溪机械厂司负担。宣判后,罗廷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因上诉人曾经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工伤等级鉴定,并鉴定为十级,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上诉人应当按照工伤十级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被上诉人机械厂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工伤应经过工伤等级鉴定,但经工伤等级鉴定机构鉴定,上诉人未达到工伤等级标准,上诉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不能作为工伤待遇计算标准。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所受工伤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对此应纳入劳动者伤残等级及工伤保险待遇法律制度予以评判。职工因工受伤,有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本案中,上诉人罗廷会在受到事故伤害后,经申请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均未达伤残等级,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请求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上诉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因所作鉴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罗廷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 渝代理审判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