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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焕谋与潘世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焕谋,潘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梁焕谋,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合山市。被执行人潘世荣,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焕谋与被执行人潘世荣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世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焕谋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世荣立即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世荣有马山县政府关闭马山县百龙滩4号煤井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世荣尚未领取的马山县政府关闭马山县百龙滩4号煤井补偿款收入元至本院账户(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帐号:04×××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