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245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严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启荣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某现正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5日生育儿子严某甲。2011年12月13日,双方到云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被告于2012年年初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现仍在高明监狱服刑,原告因此事受到沉重的打击,夫妻感情亦因此而完全破裂。经原、被告沟通,双方同意离婚且同意儿子严某甲抚养权归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因被告尚在服刑,故被告服刑期间严某甲暂由原告照顾抚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为结束这段已经完全破裂的婚姻,解除婚姻所带来的痛苦,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儿子严某甲抚养权归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服刑期间严梓均暂由原告照顾抚养,被告严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严某某由于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刑期从2012年3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本院委托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告严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严某某表示: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因被告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后于2011年9月15日生育了一个儿子严某甲,离婚后抚养权归被告,在被告服刑期间可由原告暂代抚养,同意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相识,于2011年12月13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15日生育儿子严某甲。2012年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如今正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刑期从2012年3月14日至2024年9月13日止。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认为被告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另查明,婚生儿子严某甲如今在原告家中,由原告母亲帮忙携带抚养。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本院委托广东省高明监狱对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属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有一个儿子,但由于被告因犯罪在婚后不久即被送往监狱服刑,且刑期较长,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严某某在本院委托监狱所作的调查询问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叶某某要求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儿子严某甲的抚养问题。根据原告的主张以及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的意见,双方对儿子严某甲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儿子严某甲的抚养权归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在被告严某某服刑期间,儿子严某甲暂由原告叶某某照顾抚养,期间儿子的抚养费用由被告严某某每月承担300元。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意见,本院予以尊重。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因此,本院确认本案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严某甲的抚养权归被告严某某,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在被告严某某服刑期间,儿子严某甲暂由原告叶某某照顾抚养,被告严某某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3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