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1662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庆贤,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晁 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