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金顶街派出所、李润韬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96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润韬,男,1983年4月9日出生。申请人李润韬因起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金顶街派出所(以下简称金顶街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02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李润韬向金顶街派出所首次报案的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此后其就同一事实在不同时间反复要求金顶街派出所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申诉行为,并不属于新的申请行为。其起诉期限应从2013年3月28日首次报案后,金顶街派出所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李润韬于2015年7月针对金顶街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本案起诉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适用最长诉讼保护期限的规定。综上,李润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