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许阿美与蔡伟、潘润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阿美,蔡伟,潘润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598号原告许阿美。被告蔡伟。被告潘润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长江路11号13层1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阿美和与被告蔡伟、潘润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阿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阿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阿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许阿美负担。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