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萍与韩志民、杨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萍,韩志民,杨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13号原告梁萍。被告韩志民。被告杨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萍与被告韩志民、杨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