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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梁萍与韩志民、杨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萍,韩志民,杨瑞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13号原告梁萍。被告韩志民。被告杨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萍与被告韩志民、杨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来自: